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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工作者之家 2017-07-25
7月22日,绿会邀请法学专家、法院、检察院、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环境律师共聚一堂,召开环境公益诉讼实务操作研讨会。会议分为上下两场,分别围绕社会组织和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实务操作中遇到的困难、问题、挑战及面临的机遇、趋势发展进行研讨。中国人民大学周珂教授在会上发表个人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看法:
1.相对于检察机关开展环境公益诉讼有法可依的形势,社会组织开展公益诉讼急需带有保障性的明确规范。
2.要在环境公益诉讼探索中把握方向和路径。只有了解环境公益诉讼的本质和规律,才能结合中国国情考虑下一步路如何走。美国和欧洲环境公益诉讼本质是维护以公民环境权为核心的利益,起诉主体一般为公民或者社会组织。而在中国,主要是检察机关和社会组织作为环境公益诉讼主体。
个人建议,环境公益诉讼应实施“两个为主两个补充”,即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以检察机关提起为主,社会组织为辅;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应以社会组织为主,检察机关为辅。
3.《民事诉讼法》及《行政诉讼法》的修改解决了“两个为主两个补充”四分之三问题,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以检察机关为主,却未提及社会组织为辅。社会组织依然可以继续探索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可能性。实践中,社会组织可通过提高自身能力,证明自己与检察机关一样有能力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并争取做得更好。
4.目前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地位,而社会组织则处于比较自由发展的状态,建议社会组织应当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并在实践中形成社会组织开展公益诉讼的规范共识。基于该共识总结规律,制定适合中国特色的社会组织开展环境公益诉讼规范体系。
5.关于环境公益诉讼赔偿额确定。生态环境损害采用虚拟治理法是一成功的实践,根据具体案件违法程度、损害情节等确定赔付倍数。这也是要体现司法能动性的重要表现,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也适应这样的司法理念。
文/张娜 审/绿宣 责编/Ang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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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两年有余效果进展如何?今日绿会为你解说(下)
来源: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
原文链接:http://www.cbcgdf.org/NewsShow/4854/26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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